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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王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9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322日被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经济技术开发区**乡**社区**组。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1214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46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兰某某(已判刑)伙同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强行要求在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种植西瓜的浙江瓜农夏某某、黄某某、颜某某等人购买价格较贵的西瓜包装盒。2009年5月30日晚,瓜农夏某某、黄某某、颜某某等人邀请李某某、周某某到君山宾馆吃晚饭,并请老乡何某某作陪帮忙说情,希望了结此事。何某某又喊了朋友刘某某、被害人王某乙、吴某某一起到君山宾馆陪吃晚饭。李某某见浙江瓜农这方的人数较多,便打电话给兰某某要兰带几个人过来。兰某某遂纠集苏某某(已判刑),苏某某又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熊某某到君山宾馆门口会合,见面后,苏某某提出要拿几把刀过来,兰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苏某某带王某甲、许某某、熊某某到其家拿四把砍刀返回君山宾馆,兰某某则进入李某某所在的包厢,与被害人王某乙等人见过面后又退回到君山宾馆大厅等候。当被害人王某乙、吴某某等人吃完饭走出君山宾馆时,苏某某和兰某某等人听说王某乙打电话要从岳阳调人来打架,苏某某和王某甲、许某某、熊某某遂各持砍刀冲出大门准备对王某乙等人行凶,李某某见状要兰某某赶快拦住苏某某等人,兰某某说:“拦什么,砍死他”。苏某某和王某甲、许某某、熊某某持砍刀将被害人王某乙、吴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偏重)、属九级伤残;被害人吴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偏重)。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均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驭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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