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多次在东莞市**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6日14时许,熊某某、王某甲到**镇**大道**巷**号附近伺机盗窃,见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约2800元)停放在该处,将该电动车盗走。
2.2019年9月22日15时许,熊某某、王某甲到**镇**社区**村**区**巷**号附近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杨景会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约1300元)放在该处,将该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0月4日11时许,熊某某、王某甲到**镇**社区**工业路**超市附近伺机盗窃,见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约3360元)放在该处,将该电动车盗走。
2019年10月5日,经过侦查,公安民警在**镇**路**号附近路段将王某甲、熊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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