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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社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 2020年4月17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以下简称祁连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祁连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祁连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祁连山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祁连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熊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携带逆变器、电瓶、细铁丝等作案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内,采用布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马麝1只、蓝马鸡2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和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蓝马鸡,马麝的整体价值为每只30000元,蓝马鸡的整体价值为每只5000元。

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王某某积极自愿要求从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3333.33元,用于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只马麝和2只蓝马鸡死体照片、作案工具、生活用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兰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1只和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蓝马鸡2只,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副检察长:孙金岭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2.​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看守所;

3.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7.涉案工具逆变器、电瓶、细铁丝等;

8.光盘玖张;

9.主要证据复印件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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