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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1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市*区**座**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市**区**镇**村**巷**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市**区**村**巷**号。2015年3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7时许,购毒人员王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熊某某联系交易毒品,后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熊某某后再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依约定在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公园内的公厕二楼进行交易,被告人熊某某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1小包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人熊某某后将上述毒品放置在广东省**市**区**路**号加油站对出花基上,并通过微信视频告知购毒人员王某某。当天19时许,购毒人员王某某依照提示在上述花基上拿到1小包用白色密封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0.9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手机1台。2020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黑色苹果手机1台、白色ViVO手机1台、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毒品照片等物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航

2020116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17张。

3、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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