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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月12月18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室家中,从事网络诈骗活动。由被告人熊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提供上门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通过QQ与其联系,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卖淫女,以嫖资、人身安全保证金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向某某、李某某指定账户汇款。

2019年7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转账人民币1400元。

2019年9月1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转账人民币3400元。

2019年9月17日晚19时,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4800元已被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用于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转账记录、办案说明、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截图、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书证;3.搜查笔录;4.被害人李某甲、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友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手机9部、手机卡3张、台式计算机1部、银行卡6张、POS机1个现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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