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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李某某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6********,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09月3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0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树良,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8********,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文山市**街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03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0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无。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5********,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03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0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天翔,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0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于2020年02月01日、2020年04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接到一个越南人的电话叫其到宁夏拉人送回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镇偷渡出境后,熊某某打电话联系其侄儿子侯某某、妹夫李某某每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到宁夏中卫,由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白色全顺车运送8个越南人(含一个一岁左右的小孩)、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五菱微型车运送6个越南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江淮金杯车运送6个越南人。熊某某收取越南人(其中一个小孩未收取费用)每人2000元的运费,共收取38000元,熊某某分给李某某、侯某某每人10000元,三人运送着20个越南人(19个大人和1个小孩)前往云南省河口县桥头镇,以便越南人偷渡出境。2019年09月28日22时许,途经昆明市石某县**镇蓑衣山堵卡点时,被石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违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2)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1)户口证明、户籍查询资料;(2)受、立案文书;(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4)前科劣迹说明;3.证人证言:(1)被运送的越南人熊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偷渡入境越南人用工单位有关人员蒙某某、万某某、李某甲、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分析报告;(2)辨认笔录及照片;(3)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6.其他书证:(1)车辆卡口抓拍信息;(2)证明;(3)非法入境越南人照片、非法入境人员自述表、遣送出境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4)退回赃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熊某某、侯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明知运送的是准备偷渡出境的越南人仍实施了运送行为,且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勇

2020年4月23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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