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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420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街**组。因涉嫌盗窃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黄毛”,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平庄花园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黑色量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650元。

2、2019年11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伙同游某某(13岁,另案处理)窜至红花岗区瑞城商厦楼下平台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忍者牌(金翌)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250元。

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涉案摩托车的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文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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