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判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判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银色闽******牌号雪佛兰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从江西省瑞金市出发,途经福建省长汀县到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上行骗。三名被告人事先商量好角色,由熊某某冒充买药的人员,李某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钟某某冒充卖药的人员。熊某某在灵地赶集的墟场上物色到被害人黄某某,熊某某带着黄某某到灵地镇政府门口,称要找卖药的人,遇到假扮政府工作人员的李某某,李某某则称卖药的人不在这里,是在家里。于是李某某带熊某某和黄某某又去找卖药的人。半路上,熊某某停下来,由李某某和黄某某二人找到假扮卖药的钟某某后,李某某称一粒药进价55元,可以卖80元,这一批药要11万元,能够赚到5万元的差价,但他身上的钱不够,让黄某某凑一些钱,共同赚钱。于是黄某某就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流支行灵地储蓄所取款,并将1万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以要去拿药为由离开,后再打电话给熊某某让黄某某去找他。熊某某在黄某某去找李某某后也离开。随后钟某某驾车载着李某某、熊某某离开灵地镇。李某某将骗来的1万元扣除诈骗过程中的开支后,由其和熊某某、钟某某三人平分。
2.201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银色闽******牌号雪佛兰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以及一位外号叫“老酒鬼”的中年男子,从江西省瑞金市出发沿国道去往宁都县洛口镇行骗。到达洛口镇后,熊某某冒充买药的人员,李某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老酒鬼”冒充卖药的人员,合伙以买卖药品赚取差价的方式,骗走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万元。李某某将骗来的钱扣除诈骗过程中的开支后,由其和熊某某、钟某某、“老酒鬼”四人平分。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钟某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钟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在清流县长校镇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钟某某分别退出赃款1万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视频图侦协查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钟某某共同诈骗,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19年10月16日
附:
1.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九张。
2.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