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道**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201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道**号**号。2011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何劲、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何劲、朱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经开区、东兴区多次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及电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一天晚上,熊某某、朱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1号门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
2.2019年9月8日13时许,熊某某骑电瓶车搭载何劲到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停车场**栋**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
3.2019年9月11日凌晨,熊某某骑车搭载何劲到内江市市中区**镇**路**号**幢附近,准备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白色世纪风牌摩托车。熊某某因有事要提前离开,将盗车工具交何劲使用。何劲用工具破坏车锁后,将摩托车盗走。经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7元。
4.2019年9月13日凌晨,熊某某、朱某某、何劲在内江市东兴区春天江与城小区地下停车场8栋电梯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范某某的一辆深色奇蕾牌电瓶车。经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28元。
5.2019年9月18日凌晨,熊某某、朱某某、何劲在内江市经开区春天公园城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楼6栋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香水百合牌电瓶车、被害人李某乙的一组南都牌电瓶(6个)。三人在停车场出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5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通话清单、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李某甲、范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何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毛发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何劲、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劲、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何劲、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何劲、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散页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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