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84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室。2015年5月22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9日因赌博被南昌市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5月23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罚款500元;2018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7月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区**村**村**号。2015年1月14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7年2月1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2018年5月23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8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附**号。2019年8月23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8月3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至3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多次在新建区**镇**路**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及隔壁邻居艾某某家中、320国道旁乌溪铺一条巷子废弃民房内流动开设赌场,每次纠集十余人至几十人不等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主动前往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前往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王某某现在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羁押在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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