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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罪)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实验林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实验林场**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州**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实验林场**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阿克苏市**林场**队**巷**号**楼的家中开设赌场,熊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赌具、组织人员进行推“二八杠”赌博,同时熊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提供服务、望风。熊某某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获利5.6万元,累计赌资17万余元,分发给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每人工资8000元,犯罪所得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50818****

2.​ 侦查卷两册,光盘四张,起诉书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具结书三份,换押证两套。

3.​ 随之案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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