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83********,云南省双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委会**乡**村**组**号,到案前住云南省孟连县**镇**园**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小组**号,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思茅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8月9日假释,2016年5月29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4日被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扎某电话联系熊某某,让其运送偷渡人员至**镇**寨子。当日20时许,熊某某驾驶车牌为云J3****的白色汽车到孟连县人民医院附近接到6名偷渡人员并运送至**镇**寨子。当日21时3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巡逻至**公路12公里处抓获熊某某及6名偷渡人员。2020年8月13日,扎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物证等照片;3.人员档案信息、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4.证人陈某、田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某、扎某的供述;6.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7.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熊某某、扎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扎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扎某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扎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住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
2.案卷2册,光盘9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查获的手机、车辆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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