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某,绰号“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现租住桃源县**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5日、1997年9月10日分别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疾病不适宜羁押,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桃源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碰头并寻找作案目标,意图盗窃财物。4时许,二人窜至桃源县**路**宿舍对面的居民区,发现竹园宿舍对面的一栋红色三层私房(被害人李某甲家)一楼的防盗门没有关紧,二人立意入户盗窃,由熊某某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张某某在户外望风。熊某某潜入屋内,在3楼走廊的椅子上发现有一个白色女士手提包,内有蓝色钱夹一个,熊某某遂趁该房屋主人李某乙、童某某在三楼客厅内熟睡之机,将白色提包盗走,并在二楼将白色提包和蓝色钱夹中的现金全部放在自己口袋内后下楼与张某某会合逃离现场。两人作案得手后返回并清点被盗财物,一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4200元,熊某某分得赃款11000元,张某某分得赃款3200元,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后,亦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到案后,已分别将被盗的1.42万元全部退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乙、童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指认现场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频监控截图及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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