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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熊高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大英县**镇长**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8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熊高伍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7日晚,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骑车来到大英县蓬莱镇清泉茶府外,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盗走变卖,经大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18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骑车来到大英县蓬莱镇同心路167号外,将被害人周某某此处的一辆电瓶车盗走变卖,经大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共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熊高伍、尚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熊高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凯

检察官助理:赵  燕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熊高伍、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熊高伍联系电话:1598254****,尚某某联系电话:1918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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