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1997年5月2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桥东镇**村委会**组。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丰城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已诉)、曾某某(已诉)、熊某某、熊某甲(在逃)、金某某(在逃)、蔡某某(在逃)、叶某某(在逃)等人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在丰城市桥东镇**村、**村木炭厂、**村城岗山、**葡萄园附近的养蛇场等地多次组织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聚众赌博,累计赌资3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取营利4.5万余元。汪某某雇佣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在赌场中收取楼钱,被告人熊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600余元。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汪某某等人在其蛇场开设赌场,仍多次为其提供场地,非法获取利益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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