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里**号**,现住本市柳江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村**屯**号,现住本市鱼峰区**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2时许,购毒人员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欲购买人民币400元的毒品K粉,并通过支付宝将钱款转给被告人周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购买毒品K粉。当晚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城中区青云路柒柒酒吧,将一袋毒品K粉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被告人周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同样地点将一袋净重0.43克的毒品K粉出卖给了钟某某。交易完毕,被告人周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所贩卖的毒品中未检出毒品成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奕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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