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街公共集体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始,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号之**一楼档口共同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11月26日21时25分,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号之**一楼档口收受宁某某(成年人,另案处理)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该档口查获不同编号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单23份(22个不同人投注),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赌资人民币现金1350元等。民警在周某某的手机微信内发现其接受另外14个不同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通过微信转账收受赌资人民币6399元。被告人熊某某及周某某共同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赌博累计人数36人,投注金额人民币7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注现金、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投注单、亲笔供词、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哲雯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作案工具手机二部、赌资现金人民币135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请依法判处。
4.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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