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现住通城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补充侦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8 月至2017 年4 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与毛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咸宁市**路**号毛某某的家中开设“**”网络赌博工作室,通过“**”APP 网络平台组织参赌人员阮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谭某某等人在“**”俱乐部内参与“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获利。毛某某负责赌博工作室的管理,熊某某负责在微信群内招揽参赌人员,利润平分。2017年4月,熊某某退出赌博工作室,非法获利共计10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该赌博工作室从事客服工作,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结算赌资,非法获利2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自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该赌博工作室从事客服工作,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结算赌资,非法获利1200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及2019 年3 月19 日至4 月18 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先后在温泉、通城等地开设“**”网络赌博工作室,通过“**”APP 网络平台组织王某乙、胡某某、李某某、“青山联盟”、“黎某某”、““小小德”、“内某某”、“叶某某”、“君某某”等参赌人员在“**”俱乐部内参与“德州扑克”赌博活动,从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中抽水2% 获利。经审计,2019年3月19日至4月18日期间,吕某某的赌资结算账户收取赌资共计664100.87元,支付赌资共计1092534.88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缴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毛某某、胡某甲、阮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谭某某、王某戊、胡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创建网络赌博平台,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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