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双清区**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之二。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广场**栋**单元**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大专肄业,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号**栋**室,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街乡**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吴某甲、胡某甲、吴某乙、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肖某某、周某甲、吴某甲、曹某某、王某甲、文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建立赌博网站而为其发送推广信息,具体事实如下:
自2019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处购买手机卡、猫池、短信群发软件,通过QQ群以0.18元-0.23元/条的价格招揽赌博网站广告投放业务,其短信成本0.13元/条左右。被告人熊某某招揽被告人吴某甲、文某某分别建立两个业务团队,并将其所招揽的赌博网站广告业务以0.15元/条左右的价格承包给上述团队,同时提供电话卡、猫池等发送设备。另,被告人吴某甲、文某某团队自行招揽部分赌博网站广告业务,并按照0.15元/条的价格向被告人熊某某支付设备使用费。被告人熊某某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数千万条,个人违法所得170万元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熊某某发送赌博网站信息而为其提供电话卡和话费充值,个人违法所得90万元左右。
被告人文某某招揽被告人宋某某、向某某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其中,被告人宋某某在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共计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10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7万元左右;被告人向某某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共计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10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左右。
被告人吴某甲带领其团队内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王某某等人招揽赌博网站广告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招揽赌博网站广告信息业务6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5.8万元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招揽赌博网站广告信息业务1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左右;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职,共计招揽赌博网站广告信息业务1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左右。
被告人胡某甲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与朱某丙、杨某某、王某乙、胡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合伙从事赌博网站广告信息发送业务,个人违法所得共计40万元左右;同时,被告人胡某甲在2020年5月至6月间通过为被告人吴某甲团队招揽赌博网站广告推广业务共计8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1.4万元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4次为被告人吴某甲招揽赌博网站广告信息业务1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1.67万元左右。
被告人吴某乙于2019年12月左右通过网络或通过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告人熊某某处购买手机卡、猫池、短信群发软件等设备,通过QQ群以0.18元-0.23元/条的价格招揽赌博网站广告投放业务,并聘请被告人曹某某、李某乙、周某甲等人招揽或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业务。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2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6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乙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2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在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招揽赌博网站广告信息业务20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1.5万元左右。
被告人谢某某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QQ群承接赌博网站广告信息发送业务,先后多次为被告人曹某某、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共计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40万条左右,个人违法所得5.4万元左右。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吴某甲、文某某、吴某乙、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人员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退缴200万元;被告人吴某甲已退缴30万元;被告人吴某乙已退缴2万元;被告人向某某已退缴10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已退缴7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已退缴5.8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已退缴10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已退缴6万元;被告人胡某甲已退缴4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已退缴1.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话卡及插卡器等犯罪工具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群发赌博网站广告模板、电脑提取业务数据及统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悔过书、承诺书、学籍证明、被告人向某某手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3.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周某乙、王某丙、李某丙、杨某某、骆某某、王某丁、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吴某甲、文某某、吴某乙、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公安机关提取部分涉案网站投注及存取现金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吴某甲、文某某、吴某乙、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吴某甲、文某某、吴某乙、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检察官助理:郑玥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吴某甲、文某某、吴某乙、李某甲、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周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1587490****)、宋某某(1387381****)、王某甲(1387545****)均在住所地候审;
2、移送案卷18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0张、证据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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