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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19〕1333号

被告人冯某某 ,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3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5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29日将案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2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熊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成立武汉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城**层**室),冯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熊某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批零兼营;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展览展示服务等。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熊某某负责所注册的“**”的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并购进少量鱼胶、燕窝等产品用于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展示、赠送,并用上述产品作为标的,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他人承诺购买产品每十天可返还本金并获得百分之五的收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截至至2019年10月15日。已报案的投资人屈某某刘某某等共计9人,共吸收金额人民币1,995,759元,已退回资金人民币1,264,896元,未退还金额人民币386,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宣传资料、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回函、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凌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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