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二人商议买进一些假冒卷烟,然后到路边的小商店内,以买烟的名义盗窃店内的真烟。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二人遂共同出资3000元购买30余条假冒卷烟,二人进行分工,熊某某负责开车望风,何某某到商店内盗窃香烟。2019年5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驶鄂******的面包车从永州市双牌县窜至邵阳市武冈市、洞口县、隆回县、怀化市**,在沿路的小商店内,何某某、熊某某以购买香烟为由,趁被害人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与将店内的真烟调换。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以此方式共实施盗窃23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76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0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永州市双牌县**镇**路**杂货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2、2019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永州市东安县**镇蒋某乙的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蒋某乙的两条蓝芙蓉王卷烟。
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镇**村“**食品批发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4、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武冈市**镇**社区张某乙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5、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武冈市**乡**村“**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6、2019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镇**批发部,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贺某乙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7、2019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镇**“**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贺某丙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8、2019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镇**村**组陈某丙的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丙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9、2019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镇**幼儿园斜对面,被害人伍某某的商店内,有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10、2019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镇**综合商店,有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11、2019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镇**村**组,被害人郑某某的商店内,有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12、2019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镇汽车站对面**超市,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13、2019年5月1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乡街上“**超市”,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甲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14、2019年5月11日上午9点钟,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庄**乡**村王某某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15、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隆回县**乡**村“**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16、2019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吴某乙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乙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17、2019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镇街**组杨某某的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18、2019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镇李某某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19、2019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镇**街陆某某的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陆某某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20、2019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洪江市**镇**村肖某乙小卖部,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肖某乙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21、2019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镇**村**超市,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22、2019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村**组陈某丁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丁的一条蓝芙蓉王卷烟。
23、2019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驾车窜至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商店,以假烟换真烟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谌某某的一条黄芙蓉王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甲、贺某甲、肖某甲、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蔡某某、郑某某、罗某某、贺某乙、贺某丙、刘某某、吴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陆某某、肖某乙、唐某某、陈某丁、谌某某、吴某甲、蒋某乙、陈某乙、张某丙、余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韬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伍某某、蔡某某、郑某某、罗某某、贺某乙、贺某丙、刘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和、杨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陆某某、肖某乙、唐某某、陈某丁、谌某某、吴某甲、蒋某乙、陈某乙、张某丙、余某某、邓某某等。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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