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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22号 

  被告人熊某甲果(自报),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强制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0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熊某甲果饮酒后驾驶川SSD****号牌轿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广达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在等红灯由林某某鹏驾驶的粤VJB210号牌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责任认定:熊某甲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鹏无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熊某甲果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熊某甲果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08.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后于2020年 6月3日,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熊某甲果取得了被害人一方某某谅解。

后于2020年6月2日熊某甲果经传唤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涉嫌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警情信息表、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请求书;2.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3.熊某甲果的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证、驾驶证复印件等;4.被害人林某某鹏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甲果的某某;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7.书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双方已有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及补充材料共4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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