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1年7月22日22时许,因段某甲(已判刑)带其妻子陈某到汉川市妇幼保健院就诊,与产科医生刘某某发生口角,段某甲遂指使被告人熊某及熊某乙、徐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到汉川市妇幼保健院闹事,刘某某躲进该院微机室,段某甲伙同熊某等人将微机室门踢开,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从三楼拖到门诊一楼大厅,再次殴打、辱骂、并逼迫其跪下,致使刘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罪
2007年9月1日,段某乙等人在汉川市老车站一房间内与徐某乙赌博时发生口角,段某乙指使段某甲带人来出气,段某甲邀约熊某及徐某甲等人来围攻、殴打徐某乙,段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徐某乙的胸部刺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记录、住院病历、妇幼医院现场照片、汉川市妇幼保健院的控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某甲、徐某甲、熊某丙、张某某、胡某某、熊某等20余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徐某乙陈述:4.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百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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