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乙、熊某丙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公诉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熊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和住所在湖南省宁远县**山**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1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在湖南省宁远县**山**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拘留。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9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8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下达(2016)湘1126民初**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及熊某甲、熊某丁(另案处理)偿还原告骆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熊某乙不服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7年5月2日骆某某申请执行。宁远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6月27日要求被告人熊某乙、熊某丙履行,但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宁远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依法对被告人熊某乙拘留15日,2017年6月27日依法对被告人熊某乙拘留15日。至今为止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仍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熊某丙被广州市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熊某乙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拘留决定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许某某、骆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丁、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行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质控事实。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处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云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丙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