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熊某,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300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干田村委会干田5组56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21日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3001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干田村委会干田5组56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彝族,1992年2月22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3001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干田2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15日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3001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干田1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从瑞丽市畹町镇芒棒村委会广董村芒姐便道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四人上车乘坐左崇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前行约100米后被芒棒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四人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中国境内,其四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熊某某、蒋某某、唐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9月25日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证据卷、文书卷各1卷、光盘1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书》各4份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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