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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叶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熊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景德镇市**弄**号。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站前派出所行政罚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东东”,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景德镇市浮梁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疤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村**队**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叶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夜间,黄某某、叶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人分乘两辆车到景德镇市,通过叶某某联系熊某购买1500元冰毒,熊某向甄志刚购买950元冰毒给叶某某等人,该冰毒(重约0.5克)被黄某某、叶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熊某获利550元。

2、2020年1月30日,黄某某、“抽水”两人筹款1500元,通过叶某某向熊某购买冰毒,熊某向甄志刚购买650元冰毒给黄某某等人,该冰毒(重约0.2克)被黄某某等人吸食。熊某获利850元。

3、2020年3月1日,黄某某、“龙头”筹款1000元,通过叶某某向熊某购买冰毒,叶某某收取1000元后,转账850.85元给熊某,熊某转账700.7元给甄志刚购买冰毒,该冰毒(重约0.2-0.3克)被黄某某等人吸食。叶某某获利149.15元,熊某获利149.3元。

4、2020年3月4日,黄某某、邓某某等人筹款1800元,通过叶某某向熊某购买冰毒。叶某某收取1800元毒资后,分多次转账给熊某1541.3元,熊某转账1120元给“好恍惚”购买冰毒,该冰毒(重约0.5克)被黄某某、邓某某等人吸食。叶某某获利258.7元,熊某获利421.3元。

5、2020年3月21日,黄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等人筹款2650元,通过叶某某向熊某购买冰毒。叶某某收取后转账给熊某,熊某转账1550元给马志购买冰毒,转账300元给叶某某作为报酬,该冰毒(重约0.8克)被黄某某等人吸食。叶某某获利300元,熊某获利800元。

6、2020年4月5日,杨某某、吕进华筹款3000元,通过叶某某向熊某购买冰毒,叶某某转账2500元给熊某,熊某转账1900元给马志购买冰毒,该冰毒(重约0.8克)被杨某某等人吸食。叶某某获利500元,熊某获利600元。

7、2020年4月7日,邓某某转账700元给黄某某购买冰毒,黄某某转账600元给熊某,熊某转账500元给马志购买冰毒,该冰毒(重约0.2克)被邓某某吸食。黄某某获利100元,熊某获利100元。

8、2020年4月15日,王某某、杨某某筹款1300元,通过吕进华向熊某购买冰毒,熊某转账1000元向“好恍惚”购买冰毒,该冰毒(重约0.8克)被王某某等人吸食。熊某获利300元。

9、2020年5月15日,邓某某、叶冬晓筹款1400元,通过黄某某向熊某购买冰毒。黄某某收款后转账1200元给熊某,熊某转账800元给甄志刚购买冰毒,该冰毒(重约0.4克)被邓某某吸食。黄某某获利200元,熊某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黄新能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叶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叶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叶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叶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盛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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