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号房间外走廊内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共计净重0.9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包(净重0.29克)。民警当场另从**栋**号房间内查获熊某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共计净重3.23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包(共计净重2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搜查、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亮
检察官助理 宦 晓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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