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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熊志远抢劫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187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员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志远,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员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吉昌宾馆”与被害人尚某某等人以玩“牛牛”的方式赌博,因怀疑尚某某“出老千”,熊某某、熊志远等人与尚某某发生冲突,尚某某转账人民币2200元给熊某某。

2019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又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上海路“焦点文艺网咖”,将尚某某强行带出网吧,在该网吧对面公交站台处,对尚某某施以拳脚殴打,威逼其拿钱解决所谓“出老千”事宜,尚某某被迫将人民币6100元转账给熊某某、熊志远、熊某某等人。经鉴定,尚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61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熊志远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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