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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熊某、熊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熊某,曾用名熊会彪,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0********,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务工,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云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平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曾用名熊慧东,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洱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占友,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辩护人和永华,云南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4********,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华,云南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9********,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6********,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小区**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3********,普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己,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5********,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庚,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2********,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壬,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9********,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熊某、熊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熊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熊某、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熊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熊某庚、熊某丙、熊某甲、熊某丁、熊某己、熊某戊、熊某壬、熊某辛、熊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7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7月16日、10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被告人熊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取豪夺村民熊某癸、熊某子的矿洞,在攫取到暴利后,被告人熊某、熊某、熊某某几兄弟为篡取更大不法利益,在兰坪县**镇**矿山“畜牧场”、“括的么”等地,私挖滥采非法采矿。其间,为维护其利益,随意殴打李某某、熊某子等人,强占矿洞,致使群众有怒不敢言、有言不敢发;在水务局执法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气焰嚣张,威胁、恐吓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中断。为了壮大家族势力及不法影响力,熊某采取贿选等方式谋求政治渗透,侵蚀农村基层政权,在其任职挂登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设置过磅称,强行对来往挂登矿山的拉矿车辆收取过磅费,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其兄弟熊某还恶意煽动挂登村民,对**公司采取不满足无理要求就断道、堵路、滋扰、起哄闹事等行为,强行索要劳务费,并强迫公司雇请四十多名村民进入公司务工,无偿领取工资。严重破坏了我县环境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至此,以熊某为首,以熊某、熊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家族犯罪团伙逐步形成。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

2005年至2018年期间,熊某、熊某、熊某某在未取得探矿权及采矿权的情况下,分别雇佣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在兰坪县啦井镇挂登村委会山上“畜牧场”、“3号洞口”、“括得么”、“铅锌矿山”等地多次私挖滥采矿石,经省、州、县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矿山进行“打非治违”、“雷霆行动”等整治,仍未停止开采。开采出的大量铜、银矿石,用拖拉机等运输工具拉运到金顶镇大石桥堆矿场、羊肠沟杨某甲管理的堆矿场和通甸镇八十一附近场所囤积,后非法出售给杨某戊、郭某某、杨某己等人,从中获取巨额利益,造成挂登矿产资源、植被严重破坏。

二、妨害公务罪事实

2011年12月2日,兰坪县水务局职工因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私自修建堆矿场非法占用河道事由到啦井镇羊肠沟现场执法。其间,被告人熊某在接到杨某甲电话通知后,驾驶自己的云******猎豹车赶至现场,用云******猎豹车撞向停在路边的水务局的云******执法车,造成执法车辆车尾被撞变形,随后,熊某非但未收敛言行,还用淫秽的语言威胁、辱骂、甚至欲殴打工作人员,导致水务局执法中断。后经兰坪县公安局金顶派出所出面调解,熊某赔偿了水务局车辆修理损失。

三、强迫交易罪事实

2011年1月份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熊某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杨某庚手内购买了杨某庚私建的过磅称后,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向出境挂登村委会的矿车强行收取40至70元每吨不等过磅费。其中,仅2012年村委会收取矿石提留款人民币5万元。

四、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兰坪县***有限公司在挂登矿山探矿期间,被告人熊某、熊某丙、熊某乙、熊某壬、熊某戊、熊某己、熊某甲、熊某辛、熊某庚、熊某丁以进入矿区的公路是由挂登村民自己开挖为由,组织、鼓动村民采取起哄闹事、滋扰等方式向**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便断道、堵路,强迫公司支付财物及提供劳务。

五、盗伐林木罪事实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熊某向杨某辛、沙某甲等人告知其需要一块铁杉大板,后杨某辛、沙某甲等人按其要求,在兰坪县啦井镇挂登村委会“双风缉私”林区砍伐了一株铁杉,并制成大板后出售给熊某。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铁杉树1株立木材积为59.8359立方米。

六、其他违法行为

1、2006年12月份,被告人熊某在兰坪县啦井镇挂登村委会挂登矿山打矿期间,多次雇李某某修理打矿设备柴油机,后未向李某某支付修理费和材料费,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熊某便无故殴打李某某,造成其身体损伤。

2、2011年至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的矿洞与熊某子的矿洞相互打通,矿渣堵住了熊某子的矿洞洞口,致使熊某子无法继续打矿,于是熊某子邀约熊某丑熊某丑作伴去找熊某商谈,遭到熊某恶语相向,并邀约10余人追打熊某子和熊某丑。因惧怕熊某家族势力,于是熊某子撤出矿山,后该矿区被熊某霸占。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熊某丙、熊某乙、熊某壬、熊某戊、熊某己、熊某甲、熊某辛、熊某庚、熊某丁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判决书、相关账务查询记录及说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杨某戊、熊某寅、沙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熊某子等人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熊某乙、郭某某、杨某壬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十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熊某、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熊某某属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熊某明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履职,导致执法中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存放在**矿场的矿石是非法采矿所得,还为他人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收取过磅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熊某庚、熊某丙、熊某甲、熊某丁、熊某己、熊某戊、熊某壬、熊某辛、熊某乙组织、纠集**村委会村民断道、堵路,强拿硬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熊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唆使杨某辛、沙某甲、沙某乙等人擅自砍伐了一株铁杉树,立木材积为59.8359m3,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庚、熊某丙、熊某甲、熊某丁、熊某己、熊某戊、熊某壬、熊某辛、熊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熊某庚、熊某丙、熊某甲、熊某丁、熊某己、熊某戊、熊某壬、熊某辛、熊某乙主动到案,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碧琮、陈婧

                                和文娟

书记员:和爱玲、李向春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现被羁押于大理州云龙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现被羁押于大理州洱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0886****;

被告人熊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1886****;

被告人熊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小区**号,联系电话:1398865****;

被告人熊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58707****;

被告人熊某戊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0886****;

被告人熊某己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98836****;

被告人熊某庚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8860****;

被告人熊某辛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1186****;

被告人熊某壬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8860****。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八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共9份。

5、光盘共8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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