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05号
被告人熊小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号。2009年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小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熊小腰到本市白某某**街**村**路**号**房,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宿舍床头充电的OPPO A59S手机1台。同年12月21日,熊小腰因该宗盗窃行为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熊小腰到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达牌男装摩托车1辆。同年1月22日,熊小腰因该宗盗窃行为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同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熊小腰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白某某**街**巷**号附近,盗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20元。
同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熊小腰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号附近巷子,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铃木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小腰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小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小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熊小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小腰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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