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苗族,文盲,无职业,身份证号码533025197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住昌宁县**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昆明市公安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村停车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乘坐的白色牌粤P****轿车副驾驶室垫下查获六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692.95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