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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饶正兴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家邦,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48********,汉族,初中,退休工人,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仪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正兴,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1********,汉族,初中,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住仪陇县**乡**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仪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家邦、饶正兴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社被告人饶正兴家中搜出两支长管火药枪,其中黑色枪身火药枪系被告人饶正兴所有,黄色枪身火药枪系饶正兴代被告人熊某某保管;同时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在仪陇县凤仪乡张某某家中搜出一只短管火药枪,黑色枪身长管火药枪、短管火药枪均系被告人熊某某所有。经鉴定,三支火药枪均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饶正兴私自持有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饶正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饶正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饶正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鹏

检察官助理:姚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饶正兴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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