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安定,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安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1时3分许,被告人熊安定在本区****东郡**栋**商铺内,趁店主张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置在靠近店门桌子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611元的iphone 6s Plus手机、华为P20 Pro手机各一部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对案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安定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
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安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安定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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