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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花园巷**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卷烟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12月17日,南昌市新建区、西湖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查获熊某某购买的690条卷烟。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红苗小区内抓获熊某某。经江西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价值2170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等书证;

证人陈四根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21705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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