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熊四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组**号。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2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四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熊四明到晋江市**镇**村**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闽******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990元。
当日,被告人熊四明在晋江市陈埭镇江**村**路**号**楼网吧内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990元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四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四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四明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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