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五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富宁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镇**村**组,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富宁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镇**村**组,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由漳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18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至2019年初,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共育有子女4人,其中长子熊某甲于1996年**月**日出生,三子熊某乙于2017年**月**日出生。2019年**月**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生育一子(现名邓某丙)。为非法获利,被告人熊某某提议将刚出生的婴儿卖给他人,在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后,被告人熊某某与他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联系拐卖事宜,后雇佣司机(另案处理)从云南省富宁县出发,于2019年5月29日到达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迎宾住宿”旅社,在协商后以人民币98000元的价格将邓某丙拐卖给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的邓某甲、邓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后邓某甲、邓某乙将邓某丙带回漳平市象湖镇**村抚养。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巷**号民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寄养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某、苏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经他人介绍后出卖亲生儿子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荣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云南省富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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