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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2月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月20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9月13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至海安市**镇**路**号**幢**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技术开锁入户,撬开衣柜抽屉,窃得现金人民币188元及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1枚、银元4枚、北京奥运纪念章1枚、上海世博纪念章1枚、面值1元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币10枚等物品。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600元,北京奥运纪念章价值人民币123元,上海世博纪念币77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998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银元4枚、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纪念币4枚、上海世博会纪念币1枚、北京奥运纪念币1枚,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纪念币等物证(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顾琳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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