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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熊某,绰号熊某函、曹琴、张秘书,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2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网上追逃,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熊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9月5日,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熊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设立了重庆**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丁某某、肖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成了业务员、财务人员、组长、总监、老板为架构的严密的犯罪组织,该犯罪团伙先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台大厦12楼和南坪浪高凯越大厦36楼以虚构的“西南财经”公司为名,通过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股民,以提供内部股票信息和保证炒股赚钱等为由,以收取“入会费”、“升级会员费”、“服务费”等名义,共同骗取股民钱财。熊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先后任职业务一部组长和总监,组织和领导该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并主要负责以“升级”方式诈骗客户的事宜。“西南财经”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期间骗取133名被害人共计575.3128万元。

2010年7月,被告人熊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决)用伪造的“成都市启明星文化传媒公司”和“成都市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营业执照及印章,纠集余某某(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潘某某等人组成了业务员、财务人员、组长、老板为架构的严密的犯罪组织,该犯罪团伙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8号庄森大厦通过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股民,以提供内部股票信息和保证炒股赚钱等为由,以收取“入会费”、“升级会员费”、“服务费”等名义,共同骗取股民钱财。熊某以提供技术作为股东之一,对招聘的业务员进行培训,并组织和领导实施具体的诈骗活动,“启明星”诈骗团伙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1.68万元,骗取被害人祁某某16.3万元。

被告人熊某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获利共计306万元,后将赃款用于购买了房产和个人消费。

201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青羊区吉祥街将犯罪嫌疑人熊某抓获归案。因熊某处于哺乳期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在逃,于2012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网上追逃。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将犯罪嫌疑人熊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公司注册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丁某某、何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以虚构提供内部股票信息和保证炒股赚钱等事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93.29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熊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何某某等人,系立功,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卷宗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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