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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室**房。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号**室**房。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1********,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室**房。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因口角争执发生肢体冲突,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三人分别持手电筒对游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游某某身体多处不同程度的受伤。同日,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主动向瑞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经鉴定,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个轻伤二级,两个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2月28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12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份;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3份;

4.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2812****、1398126****、158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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