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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1********,汉族,专科文化,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嵩明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9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合资组建成立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镇玫瑰产业园建设,被告人熊某任该公司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管理。被告人熊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签订虚假合同及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经贵州**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熊某通过刘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有限公司账户和销售不入账及虚列支出方式共侵占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人民币4051636.37元。

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熊某的户籍证明、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聂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4.会计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莉

2019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被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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