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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经与王某某微信联系,将微信收款码发送给王某某用于收取毒资,郑某某在本区府东路**号向该微信收款码转账人民币1160元给熊某,被告人熊某收款后将两小袋毒品冰毒和两颗毒品麻古以“埋地雷”的方式置于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对面岔路口的石阶缝隙中,并将藏毒地址通过微信视频和照片的方式发送给王某某。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藏毒地址查获上述毒品。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共计重0.98克,其中一袋毒品及两颗麻古(共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均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照片、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收款二维码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提取、搜查、称量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毒品提取视频、毒品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64克、未检出毒品成分的其他物品0.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木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壹部、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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