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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工作单位:无。2011年因犯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0月23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S2区一栋3单元负一楼停车场,将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变卖。

2019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S2区三栋2单元负一楼停车场,将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变卖。

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52元;涉案的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8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1037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巡查盘问后主动交待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等: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后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因形迹可疑问被盘查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海英

2020年4月16日

附:

一.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册

2.起诉书十五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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