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街道**村**组,住邛崃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于2019年7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1月至今在邛崃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处贩卖毒品:
2019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邛崃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以50元钱的价格贩卖1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甲;
2019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50元钱的价格贩卖1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乙;
2019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上述地点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乙。购毒人员杨某乙当场在上述地点将该包毒品吸食;
2019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上述地点以50元钱的价格贩卖1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甲时,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被告人熊某某通过自己微信红包收到毒资50元钱。购毒人员杨某甲当场在上述地点将该包毒品吸食。
2019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道文南小区25栋楼下不远处以50元钱的价格贩卖1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1包(净重,0.037克,自编号23),从熊某某身上查获毒资150元和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相互伙同,多次向违法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因从重处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份,监视居住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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