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私房菜饭店处,其拉断饭店门把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店内收银台中盗走现金300余元,在店内酒架上盗窃走一瓶3000ML装马爹利洋酒、一瓶700ML装马爹利蓝带洋酒、二瓶500ML装西凤酒、二瓶520ML装劲酒、6包黄色芙蓉王香烟。经价格认定,被盗走的六瓶酒价格共计人民币8733元,所盗香烟购买价每条人民币250元(每条10包烟)。上述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金123元、作案工具一批);3.价格认定结论书;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据);5.辩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9.涉案现场作案视频及签供截图;10.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11.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91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向前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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