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熊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06年9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07年5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李某经预谋后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珠江路附近,由熊某从杨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手机1部,并交李某保管,后被挡获,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上述手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李某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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