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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传才,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传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传才编造沙市区**新区住房改建装修工程,邀约被害人蒋某某参与工程施工,以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蒋某某银行转账人民币27万元。2014年年底,传才继续以制作标书为由在沙市**路附近骗取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年初,传才以给该工程项目相关主管人员家中厨房装修为由在沙市**路附近骗取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传才于2016年12月伪造工程开工令一份并通过手机传给蒋某某,以求继续欺瞒蒋某某。2017年蒋某某发现被骗,要求传才写下31万元的收条及借条。2017年5月、8月,熊某某分两次归还人民币3万元予蒋某某

被告人传才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开工令打印件、借款收条、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微信记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传才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传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传才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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