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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2011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 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双流区**街道**村**组**号,破坏性进入室内,窃得现金120元及其他物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鸣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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