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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9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9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与秦某甲(另案处理)商议,由熊某某提供毒资,秦某甲负责购进和销售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秦某甲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秦某甲先后两次以共计人民币4000元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60粒和甲基苯丙胺4克并对外销售,后由秦某甲负责分销,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秦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街23号宜然苑小区,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2粒和甲基苯丙胺少量以人民币90元销售给朱涛;

2.2019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秦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街23号宜然苑小区,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2粒和甲基苯丙胺少量以人民币90元销售给朱涛;

3.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秦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中国工商银行罗家支行附近,将甲基苯丙胺2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王超。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中国工商银行罗家支行后面的停车场,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0.5粒(净重0.94克)和甲基苯丙胺1.72克交予秦某甲销售,秦某甲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牟牟、王某某、罗某某、秦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与同案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66克和人民币4000元的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婧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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