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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乐乐、熊某某等7人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熊乐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里**,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一出租屋。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里**,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进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房。201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金宝,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镇**。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住广东省肇庆市**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岐港汽修厂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甘溪沟村黎家组,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街**,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杜金宝、高某某、杨进军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杜金宝、高某某、杨进军、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杜金宝、高某某、杨进军等人密谋盗窃后,有分有合在佛山市高某某、三水区、南海区等地盗窃他人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杜金宝、高某某、杨进军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从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出发分三组乘坐三辆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某某盗窃摩托车。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熊乐乐、黎某甲、杨进军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街道**巷**号*梯北面楼下,将被害人关某某停在该处的号牌为粤XHM****黑蓝色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21元。

(2)被告人黎某甲先将盗得的粤XHM****摩托车驾驶回肇庆市四会市,被告人熊乐乐、杨进军继续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熊乐乐、杨进军在**街道***村**号将被害人区某某停在该处的号牌为粤E51****红色男装嘉鹏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9元。

(3)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街道**路**巷**号北面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健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粤E10****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85元。

(4)被告人杜金宝、高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后没有实施盗窃,就返回肇庆市四会市。

2.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杨进军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村**里**号出租屋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女装摩托车盗走。现该车辆无法拍价。

3.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熊乐乐、高迎伙同周某某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南海区**镇**桥**村***村**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现该车辆无法拍价。

4.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金宝、高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三水区**镇三水大道南**号**铺西面,将被害人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桂M7P****蓝色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43元。

5.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金宝、高某某到三水区**镇三水大道南**号**铺北面,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粤H57****本田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86元。

6.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熊乐乐伙同周某某到三水区**镇**街**号,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哈雷电瓶车盗走。现该电瓶车无法拍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杜金宝、高某某、杨进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熊乐乐联系好购买三辆摩托车,并约定在广州市白云区嘉忠物流园高架桥旁边交收。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杨进军四人分别驾驶上述三辆在佛山市高某某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到上述地点。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对方车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3000元人民币向熊乐乐购买上述三辆摩托车。经鉴定,上述三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0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证人熊乐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杨进军、杜金宝、黎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杨进军、杜金宝、高某某、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乐乐、杜金宝、杨进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杨进军、杜金宝、黎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冼嘉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乐乐、熊某某、黎某甲、杜金宝、高某某、杨进军、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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