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焦鸿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7********,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现住山东省东平县**街道**村**排**号。2017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鸿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鸿运于2020年5月23日11时许,来到烟台市莱山区**路鑫晨超市,采用剪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7318元、香烟83条,后将香烟至网上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41418元(已扣押)。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240元,被告人焦鸿运盗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57558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鸿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钱款和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段某某、王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董某某、王某乙、宗某某、王某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焦鸿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鸿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鸿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焦鸿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业
检察官助理:苏越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焦鸿运现被刑事拘留于烟台市牟平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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